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尚軒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0五年度聲沒字第三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尚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七三號、二六0七號、二六二二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八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並自一0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十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亦規定「一0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一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一0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一0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非屬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部分,仍應適用一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一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四五號、二五七三號、二六0七號、二六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前之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為警查扣其持有供施用之白色結晶六包(附表編號一)、於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為警查扣其持有供施用之白色結晶一包(附表編號二)、於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為警查扣其持有供施用之白色結晶一包(附表編號三),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如附表所示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二份在卷足憑,且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毒品密切接觸,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仍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故附表編號
一、二、三所載甲基安非他命及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附表┌──┬──────┬─────────────────────┬───────┐│編號│毒品種類及數│鑑定結果│備註│││量│││├──┼──────┼─────────────────────┼───────┤│一│甲基安非他命│送驗白色結晶6包│104年度保安字│││六包│①轉碼編號:B00000000│第756號(104毒││││⑴檢驗前淨重0.164公克,檢驗後淨重0.153公克│偵字第2573號案││││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件)││││②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3.114公克,檢驗後淨重3.102公克│││││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③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2.374公克,檢驗後淨重2.364公克│││││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④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3.142公克,檢驗後淨重3.132公克│││││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⑤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3.114公克,檢驗後淨重3.104公克│││││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⑥轉碼編號:B00000000│││││⑴檢驗前淨重0.227公克,檢驗後淨重0.215公克│││││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甲基安非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104年度保安字│││一包│轉碼編號:B00000000│第764號(104毒││││⑴檢驗前淨重0.205公克,檢驗後淨重0.193公克│偵字第2607號案││││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件)││││││├──┼──────┼─────────────────────┼───────┤│三│甲基安非他命│送驗白色結晶1包│105年度保安字│││一包│轉碼編號:B00000000│第290號(104毒││││⑴檢驗前淨重0.331公克,檢驗後淨重0.322公克│偵字第2622號案││││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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