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調裁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調裁字第51號聲請人 麥光瑾
麥光台 麥光珮 麥光珪 前四人共同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林正椈 律師相對人王 麥桂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相對人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麥勁東麥荀家蓮 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相對人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麥勁東、麥荀家蓮間並無血緣關係,因麥勁東於民國39年隨國軍來臺時,為讓在家協助整理家務之相對人能一起來臺,故稱相對人為其女,致後來相對人戶籍登記為麥勁東、麥荀家蓮之長女之事實,並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次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麥勁東、麥荀家蓮間並無血緣關係,因麥勁東於民國39年隨國軍來臺時,為讓在家協助整理家務之相對人能一起來臺,故稱相對人為其女,致後來相對人戶籍登記為麥勁東、麥荀家蓮之長女,因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過世後留有遺產,相對人是否為繼承人不明致聲請人私法上身分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確定判決除去之,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非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麥勁東、麥荀家蓮所生,因麥勁東於民國39年隨國軍來臺時,為使在家協助整理家務之相對人能一起來臺,故稱相對人為其女,致後來相對人戶籍登記為麥勁東、麥荀家蓮之長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灣省臺北縣戶籍登記簿、土地登記謄本、網路關於麥勁東之介紹、結婚照片、陸軍第50軍第270師司令部證明書、電子郵件、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函、麥勁東親筆文書、戶口清查表、聲請人家庭照等件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相對人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麥勁東、麥荀家蓮間既無真實血緣關係,亦無收養之合意,則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麥勁東、麥荀家蓮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