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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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乙○○即玉金工程行被告億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源 被告華力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淑華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