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政賢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慧滿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呂淑玲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