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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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5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協商還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受扶養人 劉國棟劉黃惠美葉懿華劉議銘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聲請人所列保險費、扶養及生活等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
及明細)及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劉國棟、劉黃惠美、葉懿華及劉議銘
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⒋依離婚協議書所載聲請人前配偶 葉大德 每月需負擔女兒葉懿華
生活費新臺幣20,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聲請人前配偶葉大德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音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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