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出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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