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501號聲請人 韋舋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韋緒誠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韋緒誠繼承父親韋統球最高限額新台幣00000000之抵押權,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韋緒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0年2月14日死亡)前經本院於100年12月30日以100年度財管字第81號裁定選任 簡靜華 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財管字第81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韋緒誠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