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陳佳函 (即被繼承人 姜謝好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票面額│股數│備考│││││(新臺幣)│││├──┼────────────┼──────────┼────────┼────┼───┤│0001│富山石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19│10元│360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昆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