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琇楓 保證人 李昌衡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琇楓所提如附件一所示,由李昌衡擔任保證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十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聲請人原以代班為工作收入來源,每月平均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然因其罹患憂鬱症無法適應工作壓力,故自103年年底起由親友看護照顧中,並由其兄長李昌衡每月視債務人有無工作收入而提供3,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金額以為資助,加計聲請人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補助3,500元,故其每月仍有穩定收入為11,500元,有其兄李昌衡出具之切結書、聲請人最新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附卷可證。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3,000元,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並由李昌衡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清償成數為5.94%(計算式:216,000元÷3,634,932元×100%=5.94%,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前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三、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每月收入約為11,500元,名下無財產,聲請人於扣除每月更生方案繳款3,000元後之支出僅餘8,500元,遠低內政部公佈之10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2,485元或無房屋費用支出之9,444元,是債務人尚須節忖開銷以戮力還款,其所提出每月清償3,000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而聲請人現雖無薪資收入,但有兄長固定資助金額,每月並領有補助費用3,500元,且其兄長亦出具切結書,表示願無條件擔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並提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平均月收入約為102,282元)以證其資力,而其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雖僅有5.94%,然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身體狀況及還款能力,其已盡最大努力,是以本院認其所提更生清償條件尚屬允當。又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3,00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5.94%(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由債務人於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四)保證人:李昌衡(身份證號:Z000000000)保證範圍:無條件保證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
(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新台幣/│(依債權表│(新台幣/│(新台幣/│││元)│記載)│元)│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96,572│13.66%│410│29,52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30,443│20.1%│603│43,41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98,515│5.46%│164│11,80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769,908│21.18%│635│45,720│├────────┼─────┼─────┼─────┼─────┤│萬榮行銷公司│384,341│10.57%│317│22,824│├────────┼─────┼─────┼─────┼─────┤│花旗(台灣)商業│153,040│4.21%│127│9,144││銀行│││││├────────┼─────┼─────┼─────┼─────┤│富邦資管公司│443,770│12.21%│366│26,352│├────────┼─────┼─────┼─────┼─────┤│永豐商業銀行│458,343│12.61%│378│27,216│├────────┼─────┼─────┼─────┼─────┤│加總│3,634,932│100%│3,000│216,000│├────────┼─────┴─────┴─────┴─────┤│清償成數│5.94%│││(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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