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告恆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擴張變更為新臺幣(下同)195,9355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交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勞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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