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樓(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70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7月28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