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7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秀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00年8月8日聲請狀記載之請求金額僅為新臺幣(下同)206,803元,與附表及100年8月22日陳報狀所記載之本金265,543元、178,832元不符,其本金總額顯逾請求金額。又上開陳報狀另增列原聲請狀所無之已結算未受償費用,亦與原聲請狀記載不符。請釋明正確之「各筆」請求金額及其對應之本金、利息,並釋明已結算未受償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請求依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