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4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莊魁元 債務人 莊裕智 債務人 陳櫻花
一、債務人莊魁元、莊裕智、陳櫻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莊魁元、陳櫻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莊魁元、莊裕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097元│105年11月11日起至│5.536%│105年11月11日起至│至105年11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自105年12月1日起按上開││2│12,826元││││利率20%計算。│├─┼─────────┤│││││3│8,799元│││││├─┼─────────┤│││││4│13,574元│││││└─┴─────────┴──────────┴──────┴──────────┴──────────────┘┌───────────────────────────────────────────────────────┐│附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2,243元││5.536%││至105年11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05年12月1日起按上開│││││││利率20%計算。│├─┼─────────┤├──────┤├──────────────┤│2│12,440元│105年11月11日起至│4.17%│105年11月11日起至│至105年11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自105年12月1日起按上開│││││││利率20%計算。│├─┼─────────┤├──────┤├──────────────┤│3│12,464元││4.17%││週年利率0.834%││││││││││││││││││││││└─┴─────────┴──────────┴──────┴──────────┴──────────────┘┌───────────────────────────────────────────────────────┐│附表三│├─┬─────────┬─────────────────┬─────────────────────────┤│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417元│105年11月11日起至│5.536%│105年11月11日起至│自105年11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自105年12月1日起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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