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即債務人皇樂食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葵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依本款計付遲延利息時,不得向其另外收取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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