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永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背包壹個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黃永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10月10日下午12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臺中喜信基督教會內,徒手竊取 林寬 所有、放置於中庭椅子上之背包1個(內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汽(機)車駕駛執照、機車行車執照各1張、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兆豐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郵局、玉山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提款卡各1張、中油、全國、SMILE加油站會員卡、華納威秀會員卡各1張),得手後騎乘自行車離開現場。 嗣林寬 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始悉上情。案經林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寬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蒐證照片2張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以106年度簡字第1727號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7月確定;另因竊盜及傷害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中簡字第149號判決、106年度簡字第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108年8月2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卻再犯本案,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應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正值青壯,具有謀生能力,本應知端正行止,竟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然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之態度,兼衡及其犯罪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背包壹個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併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得被害人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汽(機)車駕駛執照、機車行車執照各1張、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兆豐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郵局、玉山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提款卡各1張、中油、全國、SMILE加油站會員卡、華納威秀會員卡各1張,均屬可掛失及申請補發之物,且難以為本人以外之他人所用,又本身財產價值尚屬輕微,其沒收應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新臺幣)││││├───┼───────────────────┤│1│現金9,420元│├───┼───────────────────┤│2│自用小客車鑰匙1支││││├───┼───────────────────┤│3│日新戲院電影票8張││││├───┼───────────────────┤│4│楓康賣場禮卷1張(價值1,000元)│├───┼───────────────────┤│5│梨子咖啡館餐卷3張(價值總計300元)│├───┼───────────────────┤│6│大苑子現金卡1張│├───┼───────────────────┤│7│悠遊卡1張│├───┼───────────────────┤│8│花博卡1張│├───┼───────────────────┤│9│英皇汽車咖啡現金卡1張(價值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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