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林罔被告 許嘉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565號(原106年度交易字第
2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郭松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