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627號債權人 張朝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添德 即村野私房料理店、 林芸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村野私房料理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陳報本件有無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之適用,並釋明。倘聲明有誤,並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請求金額正確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2,214,000與切
結書金額2,214,400元,二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