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宗緒惠 代理人 鄭賴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1股,於民國
100年11月22日因遺失上開股票1紙,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77號裁定照准,並已於100年12月28日登載都會時報第13版催告在案,迄今已經3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27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3月28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股票101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79-NA-0003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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