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榮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33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父親早逝由單親母親扶養成人,而聲請人之母年歲已高且無謀生能力,家庭經濟陷入困境,急需聲請人返家照顧,請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以利其盡子女孝道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李榮星所涉竊盜案件,前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經傳喚未到、拘提未著,顯有逃匿之情事,遭發布通緝後,直至民國101年3月31日始遭緝獲,是顯有逃亡之情,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100年3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0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4月20日借提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刑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1年4月20日101年度執助法字第208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佐。聲請人既因另案經檢察官借提執行中,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