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訴字第9號
100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錦練
林正順黃錦魁曾淑錦楊建諒鄭 黃心 陳盈蕭惠中 江葉堂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許麗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78號)、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4805號、100年度偵字第315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9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書記官李佩玲通譯楊長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錦練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拾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鄭黃心 、曾淑錦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均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判決確定後玖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蕭惠中、 陳盈如 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均處有期徒刑玖月。均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判決確定後玖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黃錦魁、楊建諒、林正順共同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均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判決確定後玖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江葉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病症處方箋叁拾貳張、中藥包藥材名稱單壹張、銀行金額對帳單壹張、已切片鹿茸貳包、鹿茸浸泡藥酒樣本壹罐、裁刀壹台、磅秤壹台、客戶購物簽單捌張、帳本壹本、鹿茸藥酒壹罐、泡酒用藥頭拾捌包、泡酒用中藥包拾玖包、已分裝鹿茸藥酒拾肆瓶、98年元月份開銷單壹張、友信農產品行營利事業登記證壹張、臺灣企銀存摺壹本、友信農產品行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貳枚、渣打銀行存摺貳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壹本、渣打銀行匯款單叁張、公司記帳單叁張、客戶提貨資料伍張、客戶資料壹張、0000000000sim卡壹張、藥頭拾捌包、藥酒貳瓶、房屋租賃契約貳本、藥單叁紙、記事簿壹本、生鹿茸拾肆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錦練、林正順、黃錦魁、曾淑錦、楊建諒、鄭黃心、陳盈如、蕭惠中(下稱黃錦練等8人)均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且明知黃錦練、林正順並無醫師資格,不得開給方劑,所開立之藥方單據內容係自一般坊間取得,並無依據,也非祖傳秘方,其不具醫學知識,亦不知是否對人體有害,另黃錦練等8人均明知所出售之鹿茸並非野生鹿茸,係對圈養之鹿所採得,取得容易,每兩價格僅新臺幣(下同)4、5百元,鹿茸泡酒服用後對人體會產生何種作用亦不清楚。以及黃錦練與黃錦魁係兄弟,黃錦魁與曾淑錦係夫妻,鄭黃心係曾淑錦弟妹,蕭惠中與黃錦練係男女朋友,黃錦練、黃錦魁、曾淑錦、鄭黃心、陳盈如、楊建諒、蕭惠中、江葉堂等人均熟識。黃錦練等8人竟共同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單一集合犯罪意思聯絡,由黃錦魁、曾淑錦、鄭黃心、陳盈如、楊建諒、蕭惠中兩兩為一組搭配,擔任「司機」,黃錦練、林正順則擔任「店底」(台語),分別或共同為附表編號1至編號108所示之行為(參與人員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另江葉堂於僅知悉所出售之鹿茸價格遠低於實際出售價格之情況下,亦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聯絡,接續於附表編號10、編號20所示之時間,擔任「司機」之角色,其等分工情形為先由「司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竹縣五指山之停車場、廟宇一帶尋覓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8所示 徐錦章 等109人,佯稱係兄弟姊妹或親友,一搭一唱,刺探如附表所示徐錦章等109人或其親友有何身體病痛,再以「司機」其中之一人以前亦有相同之身體病痛,因服用五指山某位老先生持有之祖傳秘方後,身體即完全痊癒之不實療效,以及「司機」今日正好要再帶朋友去購買,以及該持有祖傳秘方之老先生人很好、祖傳秘方也不用錢等等,吸引如附表所示之徐錦章等109人前往,俟「司機」取得如附表所示徐錦章等109人信任後,先以行動電話通知「店底」要過去(即「下店」),並告知如附表所示徐錦章等109人之身體狀況,先行勾串,嗣「下店」至新竹縣北埔鄉南坑村4鄰小南坑24號後,則由黃錦練或林正順為前來求診之人,從事把脈、或問診、或開立中藥處方箋等醫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並交付所謂的祖傳秘方,誆稱該祖傳秘方需要搭配每支重約80兩,且需有特殊管道始能取得之野生紅鹿茸泡酒數月後一併服用才有治癒如附表所示徐錦章等109人所述身體病痛之療效後,拿出2支血淋淋之新鮮鹿茸,「司機」並在一旁附和,同時製造「司機」再次向「店底」當場持大筆現金交易鹿茸之熱絡景象,其間「司機」又佯稱不須要那麼多鹿茸或錢帶不夠,是否可以讓出其中1支鹿茸給如附表所示徐錦章等109人之詐術,使如附表所示徐錦章等109人以為「司機」與「店底」不認識,「司機」僅因服用有效而再次持大筆現金購買,並好心介紹如附表所示徐錦章等109人前往,以及該鹿茸稀有、珍貴,此次機會千載難逢,以及誤信該不明藥物確有治療其本身或親友身體病痛之療效等情,為求所患疾病能治癒,因而陷於錯誤而決定當場以附表所示之金額購買。黃錦練等人大抵以每兩1,500至2,000元售予如附表所示徐錦章等109人,每售出壹兩鹿茸,「司機」可分得
700元,林正順於擔任「店底」時,每兩可分得200元,其餘款項則歸黃錦練所有。然如附表所示徐錦章等人於服用後身體病痛並未痊癒,甚至部分人服用後身體出現異狀,始悉受騙(江葉堂部分,經檢察官縮減犯罪事實僅及於附表編號
10、編號20之詐欺取財)。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98年2月4日持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及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縣北埔鄉南坑村4鄰小南坑24號、新竹縣北埔鄉南坑村
3鄰5號、黃錦練之自小客車內等處搜索查獲,並扣得黃錦練等人所有之病症處方箋32張、中藥包藥材名稱單1張、銀行金額對帳單1張、已切片鹿茸2包、鹿茸浸泡藥酒樣本1罐、裁刀1台、磅秤1台、客戶購物簽單8張、帳本1本、鹿茸藥酒1罐、泡酒用藥頭18包、泡酒用中藥包19包、已分裝鹿茸藥酒14瓶、98年元月份開銷單1張、友信農產品行營利事業登記證1張、臺灣企銀存摺1本、友信農產品行公司及負責人印章2枚、渣打銀行存摺2本、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渣打銀行匯款單3張、公司記帳單3張、客戶提貨資料
5張、客戶資料1張、0000000000sim卡1張、藥頭18包、藥酒2瓶、房屋租賃契約2本、藥單3紙、記事簿1本、生鹿茸14支等物。
三、處罰條文: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
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江葉堂所分擔之犯行及於醫療業務之執行,另犯有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等等,尚有誤會,惟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101年3月13日以100年度蒞字第6148號補充理由書,縮減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
9條第1項,且因認起訴書所論列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與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不另為撤回起訴之表示。
(二)公訴人認如附表編號108部分之犯行與經其以98年度偵字第1578號提起公訴部分之犯行為相牽連之數案件,而以99年度偵字第97號追加起訴,容有誤會;惟二者既具有集合犯之關係,屬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被告黃錦練等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均盡其所能與被害人徐錦章等人謀求和解,總計共與被害人徐錦章等106位被害人達成和解,有相關的和解及調解筆錄附卷可證;而就未和解的2位被害人,一則因為被害人未到庭,然被告等人亦將當時詐騙的金額以匯票之方式寄至被害人之住所,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之情,有國內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再則另位被害人已有達成部分和解然其亦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可尋求相關的補償之道,綜上,顯見被告黃錦練等人犯後盡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減低被害人之損失之情,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達成和解之被害人多人於本院審理期間亦均表示願意給被告等人改過自新的機會等情,均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書記官李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佩玲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
┌──┬────┬────┬──────┬───────────────┐│編號│被害人│受騙日期│受騙金額│參與人員│││││(新臺幣)││├──┼────┼────┼──────┼───────────────┤│1│徐錦章│95.04.01│12萬元│黃錦練、陳盈如、黃錦魁、曾淑錦│├──┼────┼────┼──────┼───────────────┤│2│ 潘樹蘭 │95.04.25│12萬元│黃錦練│├──┼────┼────┼──────┼───────────────┤│3│ 吳萬福 │95.05.30│12萬元│黃錦練、鄭黃心、曾淑錦│├──┼────┼────┼──────┼───────────────┤│4│ 林文宗 │95.12.04│5萬5,000元│黃錦練、鄭黃心│├──┼────┼────┼──────┼───────────────┤│5│ 廖振坤 │96.10.03│3萬5,000元│黃錦練│├──┼────┼────┼──────┼───────────────┤│6│ 胡素貞 │97.12.27│9萬1,000元│黃錦練、陳盈如、楊建諒│├──┼────┼────┼──────┼───────────────┤│7│ 陳福泰 │97.09.21│14萬5,000元│黃錦練、鄭黃心│├──┼────┼────┼──────┼───────────────┤│8│ 李余春蘭 │96.04.05│12萬元│黃錦練、鄭黃心、曾淑錦│├──┼────┼────┼──────┼───────────────┤│9│ 李後果 │97.10.06│14萬1,400元│黃錦練、蕭惠中│├──┼────┼────┼──────┼───────────────┤│10│ 劉美蘭 │97年7月│14萬5,000元│黃錦練、蕭惠中、江葉堂││││某日│││├──┼────┼────┼──────┼───────────────┤│11│ 江陳榮 │97.09.25│14萬3,000元│林正順、楊建諒、陳盈如│├──┼────┼────┼──────┼───────────────┤│12│ 吳民政 │97.12.11│15萬400元│黃錦練、蕭惠中│├──┼────┼────┼──────┼───────────────┤│13│ 蕭俊禎 │97.12.10│9萬1,000元│黃錦練、蕭惠中│├──┼────┼────┼──────┼───────────────┤│14│ 楊順升 │97.12.11│14萬2,000元│黃錦練、蕭惠中│├──┼────┼────┼──────┼───────────────┤│15│ 黎松鑫 │97.11.27│14萬5,000元│黃錦練、蕭惠中│├──┼────┼────┼──────┼───────────────┤│16│ 錢秀李 │97.09.24│3萬7,000元│黃錦練│├──┼────┼────┼──────┼───────────────┤│17│ 杜美仁 │97.11.30│14萬4,000元│黃錦練、蕭惠中│├──┼────┼────┼──────┼───────────────┤│18│ 杜麗卿 │97.12.25│14萬元│黃錦練、蕭惠中│├──┼────┼────┼──────┼───────────────┤│19│ 楊傳慶 │97.12.12│10萬元│黃錦練、鄭黃心、曾淑錦│├──┼────┼────┼──────┼───────────────┤│20│ 林麗華 │97.09.24│3萬8,000元│黃錦練、蕭惠中、江葉堂│├──┼────┼────┼──────┼───────────────┤│21│ 徐嘉鴻 │97.11.04│14萬5,000元│黃錦練│├──┼────┼────┼──────┼───────────────┤│22│ 黃金文 │97.07.07│14萬1,600元│黃錦練、鄭黃心│├──┼────┼────┼──────┼───────────────┤│23│ 劉雲基 │97.12.08│9萬1,000元│黃錦練、鄭黃心、曾淑錦│├──┼────┼────┼──────┼───────────────┤│24│潘 楊淑惠 │97.11.21│14萬4,000元│黃錦練、陳盈如、楊建諒│├──┼────┼────┼──────┼───────────────┤│25│ 曾德增 │97.12.16│14萬5,000元│黃錦練、黃錦魁、曾淑錦│├──┼────┼────┼──────┼───────────────┤│26│ 曾楚勝 │95.12.18│12萬元│黃錦練│├──┼────┼────┼──────┼───────────────┤│27│ 李惟典 │95年9月│12萬1,000元│黃錦練、陳盈如││││下旬│││├──┼────┼────┼──────┼───────────────┤│28│ 蕭添郎 │95.02.25│12萬1,000元│黃錦練│├──┼────┼────┼──────┼───────────────┤│29│ 徐桂香 │97.10.20│14萬3,200元│黃錦練、鄭黃心、曾淑錦│├──┼────┼────┼──────┼───────────────┤│30│ 程雷坪 │96.06.23│12萬元│黃錦練、楊建諒│├──┼────┼────┼──────┼───────────────┤│31│ 陳秀珍 │95.08.04│13萬8,000元│黃錦練、陳盈如、黃錦魁│├──┼────┼────┼──────┼───────────────┤│32│ 謝金勝 │96.11.29│10萬9,000元│黃錦練、黃錦魁、蕭惠中│├──┼────┼────┼──────┼───────────────┤│33│ 許福灶 │96年1月│6萬1,000元│黃錦練││││下旬│││├──┼────┼────┼──────┼───────────────┤│34│孫 龔福 │96.03.18│12萬1,000元│黃錦練│├──┼────┼────┼──────┼───────────────┤│35│ 林益田 │95.03.22│11萬8,000元│鄭黃心│├──┼────┼────┼──────┼───────────────┤│36│ 林月嬌 │95.03.20│10萬元│鄭黃心、曾淑錦│├──┼────┼────┼──────┼───────────────┤│37│ 楊淑禎 │96.04.20│12萬1,000元│鄭黃心、黃錦魁、曾淑錦│├──┼────┼────┼──────┼───────────────┤│38│ 彭永芳 │96.04.05│12萬元│黃錦練│├──┼────┼────┼──────┼───────────────┤│39│ 彭仁立 │96.10.03│7萬元│黃錦練、蕭惠中│├──┼────┼────┼──────┼───────────────┤│40│ 李明珊 │97.01.23│14萬元│黃錦練、蕭惠中│├──┼────┼────┼──────┼───────────────┤│41│ 劉泰雄 │95.03.17│9萬元│黃錦練│├──┼────┼────┼──────┼───────────────┤│42│ 陳其正 │95.01.09│6萬3,780元│黃錦練│├──┼────┼────┼──────┼───────────────┤│43│ 張木信 │96.03.20│7萬元│楊建諒│├──┼────┼────┼──────┼───────────────┤│44│ 陳佩瑀 │96.04.15│11萬9,500元│黃錦練、陳盈如、楊建諒│├──┼────┼────┼──────┼───────────────┤│45│呂 張秀鳳 │96.01.21│11萬元│黃錦練、曾淑錦│├──┼────┼────┼──────┼───────────────┤│46│ 彭茂雄 │96.04.05│12萬1,000元│黃錦練│├──┼────┼────┼──────┼───────────────┤│47│ 古志興 │95.10.16│3萬1,000元│黃錦練、陳盈如、楊建諒│├──┼────┼────┼──────┼───────────────┤│48│ 王春有 │95.09.07│9萬6,000元│黃錦練、鄭黃心│├──┼────┼────┼──────┼───────────────┤│49│ 林窓銘 │95.12.12│3萬1,000元│黃錦練、黃錦魁、曾淑錦│├──┼────┼────┼──────┼───────────────┤│50│ 鍾鳳蓮 │95.10.10│11萬5,000元│黃錦練、黃錦魁、曾淑錦│├──┼────┼────┼──────┼───────────────┤│51│ 范高春蘭 │95.08.14│12萬4,000元│黃錦練、黃錦魁、蕭惠中│├──┼────┼────┼──────┼───────────────┤│52│ 鄭秀珍 │95.02.13│13萬元│黃錦練│├──┼────┼────┼──────┼───────────────┤│53│ 葉義次 │95.05.11│12萬元│黃錦練│├──┼────┼────┼──────┼───────────────┤│54│ 王武雄 │95.08.24│10萬元│鄭黃心│├──┼────┼────┼──────┼───────────────┤│55│ 劉念瓊 │97.06.23│14萬元│黃錦練、曾淑錦│├──┼────┼────┼──────┼───────────────┤│56│ 宋碧珠 │96.12.25│14萬5,000元│黃錦練、鄭黃心│├──┼────┼────┼──────┼───────────────┤│57│ 蘇家輝 │96.10.07│15萬3,000元│黃錦練、曾淑錦│├──┼────┼────┼──────┼───────────────┤│58│ 陳景標 │97.04.15│15萬4,000元│黃錦練│├──┼────┼────┼──────┼───────────────┤│59│ 謝柏村 │96.06.30│3萬元│黃錦練、鄭黃心│├──┼────┼────┼──────┼───────────────┤│60│ 張坤地 │96.06.14│12萬元│黃錦練│├──┼────┼────┼──────┼───────────────┤│61│ 林琦璋 │96.12.29│15萬元│鄭黃心、黃錦魁、曾淑錦│├──┼────┼────┼──────┼───────────────┤│62│ 彭吉男 │95.07.28│9萬8,500元│黃錦練、鄭黃心│├──┼────┼────┼──────┼───────────────┤│63│ 鄧福進 │96.05.20│12萬5,000元│黃錦練│├──┼────┼────┼──────┼───────────────┤│64│ 郭徽瑾 │96.10.03│9萬元│黃錦練、陳盈如、楊建諒│├──┼────┼────┼──────┼───────────────┤│65│ 杜傳興 │95.09.25│7萬7,000元│黃錦練、黃錦魁、曾淑錦│├──┼────┼────┼──────┼───────────────┤│66│ 曾貴梅 │95.09.05│7萬6,000元│黃錦練、鄭黃心│├──┼────┼────┼──────┼───────────────┤│67│ 林楷堂 │95.07.18│12萬3,500元│黃錦練、楊建諒、陳盈如│├──┼────┼────┼──────┼───────────────┤│68│ 陳宥熏 │97.09.04│3萬7,000元│黃錦練、曾淑錦、鄭黃心│├──┼────┼────┼──────┼───────────────┤│69│ 楊金妹 │95.12.20│12萬1,000元│黃錦練、楊建諒、陳盈如│├──┼────┼────┼──────┼───────────────┤│70│ 羅煥炎 │97.09.09│9萬1,000元│黃錦練│├──┼────┼────┼──────┼───────────────┤│71│ 黃淑雅 │97.04.09│11萬元│黃錦練、鄭黃心、曾淑錦│├──┼────┼────┼──────┼───────────────┤│72│ 林義 雄│96.12.14│14萬元│黃錦練、鄭黃心│├──┼────┼────┼──────┼───────────────┤│73│ 鍾旻晏 │97.10.05│14萬5,000元│黃錦練、蕭惠中│├──┼────┼────┼──────┼───────────────┤│74│ 鄭憲明 │97.01.05│14萬1,400元│黃錦練、黃錦魁│├──┼────┼────┼──────┼───────────────┤│75│王 周桂瑛 │95.12.05│11萬8,000元│黃錦練、蕭惠中│├──┼────┼────┼──────┼───────────────┤│76│陳 許麗霞 │95.06.07│6萬元│黃錦練、曾淑錦│├──┼────┼────┼──────┼───────────────┤│77│ 鄧秀珍 │96.04.01│12萬1,000元│黃錦練│├──┼────┼────┼──────┼───────────────┤│78│ 黃萬金 │96.11.15│7萬元│黃錦練、蕭惠中│├──┼────┼────┼──────┼───────────────┤│79│ 張連紅 │97.04.24│1萬4,000元│黃錦練│├──┼────┼────┼──────┼───────────────┤│80│ 林雪蘭 │96.12.21│14萬1,400元│黃錦練、蕭惠中│├──┼────┼────┼──────┼───────────────┤│81│ 陳家守 │96.11.21│9萬元│黃錦練、蕭惠中│├──┼────┼────┼──────┼───────────────┤│82│ 吳錦堂 │97.07.31│14萬多元│黃錦練│├──┼────┼────┼──────┼───────────────┤│83│ 許彥城 │96.04.06│12萬元│黃錦練、鄭黃心││││或04.07│││├──┼────┼────┼──────┼───────────────┤│84│ 李彩鳳 │95.01.05│14萬多元│黃錦練│├──┼────┼────┼──────┼───────────────┤│85│ 邱添進 │95.11.27│9萬1,000元│黃錦練、陳盈如│├──┼────┼────┼──────┼───────────────┤│86│ 洪福村 │96年6月│4萬元│黃錦練、鄭黃心││││底│││├──┼────┼────┼──────┼───────────────┤│87│ 張松源 │95.12.21│11萬7,000元│黃錦練│├──┼────┼────┼──────┼───────────────┤│88│ 楊燕月 │96.06.12│12萬元│黃錦練│├──┼────┼────┼──────┼───────────────┤│89│ 許浩彬 │97.03.15│9萬1,000元│黃錦練、蕭惠中│├──┼────┼────┼──────┼───────────────┤│90│ 蔡元翊 │97.07.13│14萬8,000元│黃錦練│├──┼────┼────┼──────┼───────────────┤│91│ 吳志明 │97年6月│16萬元│黃錦練││││間│││├──┼────┼────┼──────┼───────────────┤│92│ 溫炎德 │96.10.04│12萬8,800元│黃錦練、陳盈如、鄭黃心│├──┼────┼────┼──────┼───────────────┤│93│ 趙嘉珊 │96.12.10│14萬5,000元│黃錦練│├──┼────┼────┼──────┼───────────────┤│94│ 鄭聰標 │97.09.05│5萬1,000元│黃錦練、楊建諒、鄭黃心│├──┼────┼────┼──────┼───────────────┤│95│ 蔡江平 │97.08.26│14萬5,000元│黃錦練、曾淑錦、鄭黃心│├──┼────┼────┼──────┼───────────────┤│96│ 李信昌 │97.10.14│9萬1,000元│黃錦練、曾淑錦、鄭黃心│├──┼────┼────┼──────┼───────────────┤│97│陳 楊秀蔭 │97.11.02│14萬6,000元│黃錦練│├──┼────┼────┼──────┼───────────────┤│98│ 鍾裕隆 │97.11.28│3萬8,000元│黃錦練、楊建諒、陳盈如│├──┼────┼────┼──────┼───────────────┤│99│ 王明年 │97.07.03│1萬4,000元│黃錦練、鄭黃心│├──┼────┼────┼──────┼───────────────┤│100│ 黃信女 │97.11.18│7萬3,000元│黃錦練、黃錦魁、陳盈如│├──┼────┼────┼──────┼───────────────┤│101│ 莊利賢 │96年3月│12萬1,000元│黃錦練││││間│││├──┼────┼────┼──────┼───────────────┤│102│ 簡錡財 │97.07.11│14萬5,000元│黃錦練、蕭惠中│├──┼────┼────┼──────┼───────────────┤│103│ 彭采葳 │96.10.10│11萬8,000元│黃錦練、陳盈如│├──┼────┼────┼──────┼───────────────┤│104│ 張連妹 │96年7月│8萬元│黃錦練、陳盈如││││初│││├──┼────┼────┼──────┼───────────────┤│105│ 李許月妹 │96.10.24│14萬1,000元│黃錦練、楊建諒、陳盈如│├──┼────┼────┼──────┼───────────────┤│106│ 蘇振生 │97.08.02│14萬7,000元│黃錦練、曾淑錦、黃錦魁│├──┼────┼────┼──────┼───────────────┤│107│ 吳三華 │94.04.14│11萬9,000元│黃錦練、林正順、楊建諒││││94.04.15│││├──┼────┼────┼──────┼───────────────┤│108│ 楊世聖 、│97.06.19│7萬3,000元│林正順、黃錦魁、曾淑錦│││ 戴宇妏 │9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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