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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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竹小字第6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顏孝辰 被告 張順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7,029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訂定並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10日起按月計算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最多以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