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5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郭力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