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4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王怡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1
96,128元
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1%
2
3,670元
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3
12,445元
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47%
4
6,140元
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