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7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興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烱南曾瑞月曾冠文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32,805元(計算式:180地號土地面積1,193.8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5,284元×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2/1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詹國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