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何添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僅有對立之當事人,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固不能成訴,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亦非完整之訴。因之,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為訴之三要素。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即因此故。民事起訴狀並未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且所列被告為法人,亦未列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故:
㈠依經濟部商業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所示,台中商銀之
全名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名稱為「二林分公司」、經理姓名(即該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吳明正 」,則本件原告欲提起訴訟之對象,全名究為何?並應列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㈡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換言之,請求損
害賠償之金額)為何?㈢本件欲主張之具體法律關係為何?
二、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二份。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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