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憬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109年度偵字第93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空氣槍壹枝沒收;未扣案之棍狀魔術棒壹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憬濠於偵查中坦承有恐嚇危安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為不起訴處分,經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伊有從包包內取出棍狀魔術棒與空氣槍,魔術棒是伊6年前上網買的,空氣槍是伊的,伊在4、5年前購買的等語,是扣案之空氣槍1枝及未扣案之棍狀魔術棒1枝,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40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條、第455之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又扣案之空氣槍1枝、未扣案之棍狀魔術棒1枝,均係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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