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538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受選任人 周永康 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郭金福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周永康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郭金福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郭金福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郭金福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郭金福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郭金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金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於101年8月16日死亡,且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生前滯欠之稅款無法行使權利,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欠稅查復表、個人除戶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本院家事法庭函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影響滯欠稅款權利之行使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繼字第1921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台中市地政士公會,該公會來函推薦由周永康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公會111年8月2日111中市地公字第1111106010號函附卷可稽。
茲審酌周永康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周永康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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