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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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請人 陳文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盛詠榮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宏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動產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亦應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最高法院61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7號意旨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觀諸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之規定自明。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盛詠榮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54萬元,嗣相對人即債務人盛詠榮企業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454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在契約書所定債務之清償,抵押權存續期間自109年6月10日至110年6月9日,並延長契約有效期間自110年6月10日至111年6月9日止,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即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454萬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即債務人迄今仍未具狀陳述意見。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188號序號標的物名稱規格及型式製造廠商廠牌出廠年月日單位數量申請人估計金額(新臺幣)物品所在地1油壓滾圓機10尺三軸盛詠榮盛詠榮102.10.21台1900,000台中市○○區○○路000號2油壓滾圓機6尺三軸盛詠榮盛詠榮108.02.28台1750,000台中市○○區○○路000號3油壓滾圓機4尺盛詠榮盛詠榮108.04.02台1730,000台中市○○區○○路000號4滾邊機大型盛詠榮盛詠榮107.10.30台1850,000台中市○○區○○路000號5滾邊機小型盛詠榮盛詠榮107.12.04台1250,000台中市○○區○○路000號6剪床10尺盛詠榮盛詠榮101.10.07台1280,000台中市○○區○○路000號7油壓剪床5尺盛詠榮盛詠榮109.03.17台1780,000台中市○○區○○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