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五0七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素行良好,本案被告測得之酒精濃度不低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條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