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俊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 洪鈴雅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被告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