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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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紫璇顏心雨顏雅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禕行※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平均薪資有無變更,並提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存摺等,如均無,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提出受扶養人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 陳明
四、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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