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 謝德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珍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