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建華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應更正為「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7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附之證據,應為「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7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惟錯誤記載為「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7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顯屬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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