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