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基隆第一信用合作│99年6月15日│40,000元│KR0000000│││││社大武崙分社│││││└──┴───────┴────────┴──────┴─────┴──────┴──┘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核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另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新聞紙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