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73號原告 劉千綺
涂晉綸 被告 陳韋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5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彭凱璐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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