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然燈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21、222號、110年度偵字第4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王然燈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經本院訊問後,業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李郁屏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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