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告 王偲穎 原告與被告有巢氏孚金加盟店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