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5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已於民國95年5
月3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附卷
可稽,則原告於99年6月2日仍以之為被告,向本院提起本件
訴訟,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