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5號聲請人 王品瀚 訴訟代理人 陳紀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明媚┌──────────────────────────────────────────────────────┐│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彭成智 │永豐商業銀行內壢分│103年3月31日│940,000元│AE九三二一六七│││││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