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 黃逸斌 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相對人 謝幸玲 新北市○○區○○路○○○巷○號22樓之6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萬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五一一二七號給付票款事件,以附表編號二所示本票及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先前持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70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針對附表編號一之本票面額,就聲請人所有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1樓之房屋及坐落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名下股票及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5112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聲請人雖簽發附表編號一本票與相對人,但該本票所擬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相對人不得以該本票聲請裁定,並據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7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受理,聲請人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2號裁定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134,000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107年度司執字第51127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而相對人更於民國107年9月4日就附表編號二之本票面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併以107年度司執字第5112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然附表編號二本票所擬擔保之債務並不存在,故聲請人於107年10月9日具狀聲請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追加對附表編號二本票之異議權,故聲請人就相對人以附表編號二本票及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就附表編號二本票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1127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中就附表編號二本票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1127號執行卷宗及107年度訴字第2727號民事卷宗加以審究後,認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次查,本件相對人持附表編號二本票正本、107年度司票字第570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就附表編號二本票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104,000,000元及自10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此即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計算基準,已逾1,500,000元,故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再加以合理計算各審級之送達、上訴及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本案訴訟審理之期限約需4年6個月,是本院以此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又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應提供擔保金額,應依前開執行本金債權額按法定利率計算至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終結時之金額為適當,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為23,400,000元(計算式:104,000,000元×4.5×5%=23,400,000元)。是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或同額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一│107年3月6日│5,040,000元│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CH0000000│├──┼──────┼────────┼──────┼──────┼──────┤│二│107年3月6日│104,000,000元│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