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96號聲請人 陳育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9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雅筑 │103年10月13日│103年11月13日│650,000元│CH526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