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伯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伯融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伯融於民國110年5月30日晚間8時30分許至晚間10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號5樓之5家中飲用威士忌270毫升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行經臺南市○○區○道0號南向346.7公里處,不慎自撞護欄,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11時34分許測得 黃柏 融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始悉上情。因認黃伯融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
二、公訴意旨上開所認,無非以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
㈠㈡、警員職務報告、現場照片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飲酒,且為警測得之吐氣中酒精濃為每公升0.26毫克,然堅詞否認犯罪,辯稱:我長時間需要服用身心科藥物,案發當天我因為恐慌症發作,而且那天全台發布三級警戒,我不敢去醫院看病,才會去另一間診所就醫,該診所沒有我原先服用之藥物,只能開替代藥物史蒂諾斯給我,回家後,我於傍晚6時左右,先喝威士忌及可樂,睡覺之前,約於晚上8、9時左右,服用史蒂諾斯,之後我以為我在睡覺,根本就不知道為何去開車,等我清醒時已在警察局了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為無罪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飲用威士忌270毫升,嗣於同日23時許,
員警 陳漢章鄭崇岳 於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交通大隊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而前往國道3號南向346.7公里處查處交通事故,發現一人(按指被告)於現場停留,頭部擦傷站於車旁,經詢問得知已飲酒超過30分鐘,即先施予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0.26MG/L,再由救護車將被告送醫,將後腦撕裂傷3公分縫合後,帶回分隊偵辦等情,除有被告供述
外,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警員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18張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110年5月30日飲酒後,確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外出,並於行經臺南市○○區○道0號南向346.7公里處,自撞護欄,且於同日晚間11時34分為警測得之吐氣中酒精濃度為0.26MG/L。
㈡本案爭點為被告駕車時,是否處於夢遊中無意識狀態?⒈被告就其上開辯解,已提出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診斷證明
書一紙、晴光診所診斷證明書一紙、晴光診所藥品明細收據8紙(案發前之就診紀錄),及案發當日前往聯和耳鼻喉科診所就診之收據暨米奇藥局藥品明細及收據各1紙等為憑。再參諸聯和耳鼻喉科診所於110年9月23日函覆本院稱:㈠病患於5/31(應為5/30之誤載)當日有開立stilnox使蒂諾斯,處方為一顆睡前服用,藥量三日。㈡醫護人員有告知常見副作用,如嗜睡、頭暈,並有標示於藥品明細。使用藥品有叮囑藥物需睡前服用,從低劑量(半顆開始服用),若效果不佳再增量至一顆。夢遊並未告知病患,其為不常見副作用,發生機率為0.1%至1%。醫療常規上,在回診時會再確認服藥後有無不適或異常狀況。㈢服用藥物後是否發生夢遊與劑量無關。並未搜尋到第一天服用後即發生夢遊之相關文獻,但無法排除其可能性。酒精、併用其他中樞神經抑制劑或服用超過劑量的stilnox似乎會增加此行為風險。出現夢遊的時間為服藥後1至6小時等語。足見服用stilnox之後發生夢遊之可能性雖然極低,然既仍存在可能性,顯然並無法完全排除被告辯稱,其係因服用stilnox而引發夢遊,進而無意識去駕車之可信度。
⒉再者,經本院勘驗被告於警局之詢問光碟(詳如附件勘驗結果
),由被告於警詢時,對於出門之時間點(見附件編號03)、過程中係自撞或撞到他人(見附件編號05)、車禍發生後如何就醫及至警局等處理情況(見附件編號06至09),整體觀之,被告就服用藥物之後究竟發生何事,並非斷斷續續有記憶,而係呈現幾乎記憶模糊、甚至錯置,認為係與父母親一同至派出所等等與現實不合之情況,因此,亦難謂被告之辯解存有瑕疵而不可採信。⒊至於依被告所稱,其從家中至高速公路匝道,以時速50公里
之速度,約需10分鐘等情,則倘為夢遊行為,有無可能如被告所辯,可開車長達10多分鐘?且在此10分鐘內均未發生事故?因依卷內現存之證據,並無法證明夢遊不可能開車長達10多分鐘,或被告在發生事故前,曾出現過停等紅綠燈、閃避危險,甚至打電話等等,需經過認知後加以判斷之行為,是亦無從遽予推翻被告辯解之可能性。
⒋綜上所述,本案因無足夠證據使本院確信被告所辯為虛,且
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可以預見其服用stilnox後,會產生夢遊駕車之危險副作用而仍服用,以致有本件之駕車行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附件:
編號時間內容0100:00至04:14(略)0204:15至06:02(略)0306:03至07:56警員A:你飲酒結束後至駕車出發前有無休息?黃伯融:我飲酒結束後還有走去Seven買東西。警員A:有休息嗎?黃伯融:我回來之後我就認為我休息了。警員A:就等於有休息就對了?黃伯融:我覺得我結束這PART了,後面那些我就不知道了。警員A:你休息時間大概多久?黃伯融:正常來說我是睡很少的那種,大概2點到5點,或2點到6點那種,那是因為我真的沒有藥,像今天我已經受不了,所以我趕快要去拿這個藥,這樣子。警員A:沒有啦,我說你喝完酒之後大概休息多久?黃伯融:【喝完酒之後,沒有什麼休息,就是我出門,大概就是10點那時候出門,而且那時候是我用走的去,它的便利商店就在我的正門口,我用走的去。】警員A:不是,你喝完酒有沒有休息?黃伯融:有。警員A:大概休息多久?黃伯融:休息大概1個小時吧。警員A:【1個小時喔。】警員B:所以喝完就上路了吧。他2258撞到的。警員A:對阿。沒有啦,你是22點30分撞到的嘛,沒有,22點30分從你家出門對不對,你休息就是22點30分之前嘛。黃伯融:恩恩。(點頭)警員A:阿大概休息多久?黃伯融:【5分鐘吧。】0407:57至09:20(略)0509:21至11:04警員A:你上國道要去哪裡?黃伯融:我不知道。警員A:你剛剛在那邊不是跟我們說你要去高雄還是哪裡?黃伯融:【我說如果我真的想找一個出發,可能我潛意識可能是那裡,但是重點是我根本不知道有這一PART,我什麼,我有出去,包括我剛剛在車上,我爸爸一直那邊講什麼「你怎麼不要...」,全車的人都不懂,我都聽不懂他們在講什麼。然後忽然來這邊我也不知道…。】警員A:你從善化家裡出發。你是從哪一個交流道上來的?最近的,就前面那個?黃伯融:對阿。警員A:善化交流道上齁,阿你要去哪裡?你剛剛在那邊是跟說我你要去高雄,啊我不知道你要去高雄哪裡?黃伯融:恩。警員A:你要去高雄哪裡?黃伯融:我不知道。警員A:就是要去高雄就對了啦,是不是?警員B:你不是說高雄有一個家?黃伯融:有阿。警員B:是老家嗎?高雄老家?黃伯融:但重點是我沒有那個意思,為什麼要一直要把我這個意思,然後寫進去,不然你括號說,他沒有經歷過,他不知道他是在做這些。警員A:沒有啦,我的意思是說,你是不是,你撞到之後是不是跟我說你要去高雄,阿你要去高雄找誰?黃伯融:不知道。警員A:還是你要去高雄做什麼?黃伯融:【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我撞人了。警員A:沒有,你沒有撞人。黃伯融:我不知道我撞車了。】警員B:還是打不清楚要去哪裡?警員A:這樣你是不是不知道自己要去哪裡,你也「撒毋」(台語)。黃伯融:對阿,我就是「撒毋」(台語)的一個狀態。警員A:那就是你不清楚自己要去哪裡齁?黃伯融:(無反應)0611:05至12:27警員B:天候路況。警員A:當時後天候路況有沒有下雨?黃伯融:【等一下,你們說車現在綁你們在那邊,那剛剛我開那台回來的是誰的?】警員A:剛剛是我們巡邏車載你的。是我們載你去醫院的,用我們的巡邏車載你去醫院的。黃伯融:【巡邏車?醫院?那醫院我怎麼回我家?警員A:你沒有回你家啦!你就從醫院我再把你再回來這邊。黃伯融:有這段喔?警員A:對,這樣你知道了嗎?】黃伯融:我那時候還在昏昏欲睡嗎?警員A:蛤?黃伯融:我還在昏昏欲睡就對了?警員A:我不知道,我就是從那邊把你載回來這邊阿。這樣了解嗎?黃伯融:(搖頭)警員A:從去…黃伯融:【然後我就在這邊趴著睡?我就一直在這邊睡?警員A:沒有阿,在這邊跟我們聊天阿。啊我還帶你下去看你撞到的車,你忘記了嗎?】黃伯融:【太扯了啦!所以他們,我不是跟我爸媽一起來的?我已經一直在這邊了?】警員A:【對,你一直在這邊,是你自己開車撞到之後,我們把你帶來這邊,一直都在這邊,這樣了解了嗎?黃伯融:這是真的喔?(被告問警員B)警員B:(點頭)】0712:28至13:39警員A:【你開車的時候有沒有下雨?黃伯融:我不知道。這已經超…】警員B:還是要問,這是問題。你不知道就回答不知道,這樣就好。警員A:對,你不知道就不知道。黃伯融:不知道。警員A:你的車速多少?黃伯融:37。警員A:沒有啦,你的車速?黃伯融:不清楚。(搖頭)警員A:你是否有使用行動電話在講電話?黃伯融:沒有。警員A:你是否有繫安全帶?黃伯融:有。警員A:【應該有啦齁,撞成這樣,人還好好的。請你詳述你撞到路肩鐵片,還有裡面水泥牆的經過,詳述你撞到的經過?你還想得起來嗎?黃伯融:(搖頭)。】警員A:想不起來就想不起來齁。你就是說我都想不起來,撞到我都想不起來。警員B:就是你不知道你有出門,也不知道你有開車上路,所以也不知道肇事經過。警員A:對不對?黃伯融:(點頭)0813:40至15:07警員A:車損情形?你有看到齁?前車頭都壞掉了。剛才我帶你下去看,你有看到了齁?黃伯融:(點頭)警員A:前車頭幾乎全毀。你車上總共只有你一個人對不對?你頭部受傷對不對?黃伯融:蛤?警員A:你頭這邊受傷,剛剛我帶你去縫,你忘記了?黃伯融:【喔!我剛剛一直抓這邊,不知道是誰在摸。(被告用左手摸後腦杓)警員A:對。醫生幫你縫的,剛剛我們叫醫生幫你縫的。有沒有我剛剛帶你去醫院,一個醫生,年輕醫生幫你縫的對不對。黃伯融:好像有耶,這段好像有耶!】警員A:有啦齁,那我再問你一下,你車子停下來後有沒有動?你撞到後再停下來有沒有再推?應該推不動了啦?你就沒有動了?黃伯融:沒有動。(搖頭)警員A:那就沒有了,就沒有再動了,對不對?黃伯融:對。警員B:有沒有行車紀錄器?警員A:你車上有無行車影像紀錄器?黃伯融:本來有,但上次撞到之後,他SD卡甩出來後就沒有。警員B:是沒有行車紀錄器還是沒有卡片?黃伯融:沒有卡片。0915:08至18:26警員A:你可知道不可以酒後駕車?黃伯融:知道。(被告低頭)警員A:可知酒後駕車易肇事及本身或他人生命安全?黃伯融:知道。警員A:可知酒後駕車吐氣濃度,每公升超過0.2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不能安全駕駛者,觸犯公共危險罪,你知道嗎?黃伯融:知道。警員A:你知道不可酒後駕車,為何還要駕車?黃伯融:因為我不知道我開車。因藥之副作用…警員A:你今日為何,喝酒後要開車?黃伯融:蛤?警員A:你30號那天為什麼喝酒又開車?不知道?就是說你…黃伯融:這個假日本來就是都做這件事。警員A:對啦,你是說你從9點多喝出來嘛?黃伯融:對阿。警員A:你就知道說不能開車,你為什麼還要開車?黃伯融:不是阿,我們的什麼小新里前面只有一間SEVEN而已,什麼東西都沒有耶!警員A:對啦,你之後會回去開車,你知道喝酒不能開車,那你為什麼還要開?不知道?你也不知道?黃伯融:對阿。所以我才說你講的這件事情跟另外一件事情是綁在一起的。警員A:對阿,所以說你現在都不知道?黃伯融:【就是我沒有印象我出去之後怎麼了啊?因為我醒過來之後,我記得醒過來是在這裡嗎?】警員A:對。就是說我們把你帶回來。黃伯融:那你們是在哪邊把我搖醒的?警員A:你知道不能夠酒後開車對不對?那你今天為什麼還要喝酒開車?你如果沒撞到,我們就不會把你那個。你自己想一下你為什麼要喝酒。黃伯融:沒有,我沒有想要喝酒開車。所以我喝酒,我沒有要開車,但是現在是因為那個藥,再跟你說一次,它的副作用會夢遊。警員A:這樣我就不知道了,你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開車上來就對了?黃伯融:對阿,而且這例子很多啊!警員A:這樣要怎麼寫?警員B:我不清楚為何會開車上路。警員A:你有無考領駕駛執照?黃伯融:有。警員B:你是普通小型車,你有再考貨車、聯結車那種的嗎?就是普通的小車嗎?黃伯融:(無反應)1018:27至20:26(略)1120:27至22:2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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