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784號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世明余月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影本之姓名為 金月英 ,與聲請狀所記載不同,請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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