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97年2月5日將被告釋放,茲因全案判決確定,受刑人逃匿,故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