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5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簡字第194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與乙○○曾因住宅前之花瓶放置地點引發糾紛,乃於民國97年6月3日,趁乙○○請林阿元為其在高雄市○鎮區○○○街○○號住處粉刷油漆時,竟於同日上午10許,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在未獲乙○○同意無故侵入上址住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表示願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吳佳樺法官陳俊宏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