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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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史韻璇 (原名 李惠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