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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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房起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蓉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于婷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