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552號債權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銘 得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振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並提出新竹之夜視聽伴唱場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蕭凱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