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余仁碩 法定代理人 余昌漢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被告 張順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郭振杰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亭嘉